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 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 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 被有关部门取缔, 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 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 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 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 条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 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 语、报纸 300 份以上,书刊 100 册以上,光盘 100 张以上,录音、录像带 100 盒以上的;
(2)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 DVD、VCD、CD 母盘的;
(3)利用互联网制 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4)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 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6)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 情节严重的。根据该解释第 13 条的规定,这里的“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 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 的物品。所谓“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 印等行为。所谓“传播”,是指散发、张帖、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 息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