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
(三)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聚众阻碍,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聚众一般指三人以上。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但无论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