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