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和团结以及少数民族的民族尊严。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编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历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励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
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