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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