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还有疑问?立即问律师
15w+ 注册律师 · 24 小时服务 · 3 分钟响应
提交问题 律师解答 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
今日在线咨询10000条,今日在线解答25200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