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而决意实施伪造、变造和买卖的心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列举了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实践中还应当包括居民户口薄、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伪造”,是指编造,捏造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假乱真;“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的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进行变更;“买卖”,是指对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本罪是行为犯,且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界定。实践中一般是指伪造、变造、买卖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他人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犯罪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