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所谓组织,是指按照一定方式将他人相互联系起来,使得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之间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也有安排、筹划、指示、指控等含义;所谓资助,是指帮助、提供资金、物品、运输等;所谓非法聚集,是指聚集行动未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所谓社会秩序,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
本罪是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何为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