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有上述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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