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是关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规定的“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事项。如,国防和战斗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技术的手段、能力,机要密码及有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斗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对于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具体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不论是采取秘密窃取,还是刺探、收买方式获取军事秘密的,都可构成本罪。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获取了大量的军事秘密的,非法获取了重要的军事秘密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手段特别恶劣的等情况。
第二款是关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非法提供”,是指军事秘密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军事秘密以各种方法,通过各种渠道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行为。军事秘密一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所掌握,对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都有很大的危害,因而本款对这种行为规定了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更为严厉的刑罚。应当注意的是,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已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考虑到犯本条规定的犯罪的主体是军人,且提供秘密的内容不是一般的国家秘密,而且是军事秘密,对国家的国防利益危害严重。从军法从严、军人从严出发,有必要另行规定处罚,因此作了本款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