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5月6日12时许,邵某来到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中国华西工XX一期三号楼二楼的一处厕所内,企图盗走用于装修外墙的铝板。他联系江某将铝板搬运到其驾驶的川Axxxx3长安牌货车上,随后运输至坛同镇祥平路xx号一处废品收购站售卖,获利5418元。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板共计48.8平方米,价值9223元。
就在实施盗窃行为当日,邵某被邻水县公安局抓获到案,随后被刑事拘留。到案后,邵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
2024年5月27日,邵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此后,邵某退还废品收购站老板5418元,被盗铝板也全部退还给被害单位中国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竹新区项目部),其家属另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4年10月12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邵某盗窃财物价值9223元,数额较大,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一系列辩护工作。首先,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罚金3000元,以此向法庭展示积极的悔罪态度。
其次,重点梳理并确认了多个从宽情节。一是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邵某主动退赔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5418元,被盗铝板全部退还被害单位,且家属另行赔偿6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邵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
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并指出邵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2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邵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鉴于邵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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