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对于涉及敲诈勒索罪等罪名的案件,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案件表面的行为特征和证据,遵循传统的法律条文适用来进行辩护。一般会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即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要挟手段索要钱财等行为,并结合证据进行论证。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这位李建鹏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建鹏律师具有太原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他在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因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还指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观点。
按照常规,若遵循传统辩护思路,可能维持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甲X和乙X的定罪量刑。即甲X可能继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乙X也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然而,李建鹏律师的实际做法取得了不同的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最终,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常规结果相比,甲X的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实现了二审重大改判。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中独特的视角和专业能力。他现任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带领刑辩团队专注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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