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有什么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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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犯罪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等。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受贿金额及情节而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有什么标准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处罚有什么标准

贪污罪乃指身负公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抑或非法不当接受他人给予之财物,从而为他人谋求诸多好处的行为。此种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了四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他们必须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

再次,他们必须是通过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最后,他们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这些行动。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标准,则依据受贿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如果受贿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那么犯罪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然而,如果受贿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犯罪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最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犯罪者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如果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损失,那么犯罪者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会被处以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犯罪要素包括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财物索取或接受、为他人利益。刑罚根据受贿金额及情节,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罚金,甚至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刑法对于受贿罪的核心主旨规定了其构成要件结构,各要素内容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从客体层面来说,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属于复合型客体,主要客体涵盖的是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相关机构的常规管理运作秩序;

次要客体则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清廉特性。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将行为人利用职权上的便利性作为行径的手段,如有向他人索要财务或接受他人财务之实并且为他人谋求利益这两项行动。

再次,就主体而言,本罪的承受者是特定类型的个体,既指代国家公职人员,且根据相应法规的阐述,这些在职或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属于当然的主体范围。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在思维上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只有当行为人故意实施带有谋利性质的受贿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受贿罪,而过失行为并不足以引发此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三、受贿罪的构成及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贪污罪是指身处于特殊地位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所拥有的优势,获取他人财物或以不正当手段接受他人馈赠,从而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犯罪行为。该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其次,犯罪分子必须是通过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犯罪行为;再次,犯罪分子必须采取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最后,犯罪分子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在量刑标准方面,则需要根据犯罪分子所涉及的受贿金额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来进行判定。具体来说,如果犯罪分子涉及的受贿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犯罪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若犯罪分子涉及的受贿金额巨大或存在更为严重的犯罪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而对于那些涉及的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的犯罪分子,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此外,如果犯罪分子的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并且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同时还会被处以没收所有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受贿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满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视为“数额较大”;受贿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但不满三百万元人民币的,视为“数额巨大”;而当受贿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时,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犯罪要素包括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财物索取或接受、为他人利益。刑罚根据受贿金额及情节,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罚金,甚至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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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退还”一般不会影响构成犯罪,但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接受财物时存在受贿故意,但在较短时间内即出现悔悟,且未为对方谋取利益即主动退还财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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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村支书不同于一般的村组织成员,那么它是否能成为罪的主体,则要看具体的情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则该村支书应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工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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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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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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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算受贿罪吗,受贿罪与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算吗《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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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村干部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问题解答如下, 村干部是否构成罪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于村支书不同于一般的村组织成员,那么它是否能成为罪的主体,则要看具体的情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则该村支书应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工作如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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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受贿罪可否构成受贿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能否构成罪主体 村委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自我服务所以不属于罪的构成要件。 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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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受贿罪怎么处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构成受贿罪怎么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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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共同收受他人贿赂罪是否构成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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