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并不少见。浙江甲X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他们与盐城XX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以为能顺利推进项目,却陷入了一场工程款追讨的持久战。
2021年8月3日,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签订了《盐城市XXXXX项目50-63楼、65-67楼、地库、配套楼及幼儿园桩基础工程合同》以及《盐城XXXXX三期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合同暂定总金额达379XXXX4612.72元。浙江甲X公司按约定于2021年8月5日进场施工,可到了9月1日,刚完成三期一批次主楼位置桩基工程,就因盐城XX公司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被要求暂停施工。
祸不单行,2021年9月16日江苏省发布《能耗双减控制方案》,导致水泥、钢筋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虽经双方协商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达成《会议纪要》,但后续情况依旧不容乐观。复工后施工至2021年12月6日,双方结算桩基工程款为114XXXX0851.47元,2022年1月12日,支护及降水工程款经结算为XXX.36元。可盐城XX公司仅支付了600万元工程进度款,2022年1月,又因项目资金困难要求浙江甲X公司停工。2022年6月14日,浙江甲X公司寄送《催款函》,却石沉大海。
这一系列变故让浙江甲X公司陷入了困境,材料款和人工工资难以支付,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在浙江甲X公司一筹莫展时,他们找到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汪家道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且具备高级经济师职称,形成了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他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截至目前已代理处理各类纠纷案件810余件。
接手案件后,汪家道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他发现,盐城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在工程停工后未能给出明确的复工时间和答复,已构成违约。同时,对于浙江甲X公司主张的材料调差款和塔吊费用,都有工程联系函予以确认。
在庭审中,汪家道律师提出,盐城XX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浙江甲X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解除合同,并支付剩余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塔吊费用以及可得利益损失。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22年6月15日起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浙江甲X公司与被告盐城XX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予以解除;被告盐城XX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9XXXX6074.38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原告浙江甲X公司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盐城XX公司支付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962777元。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汪家道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出发,为浙江甲X公司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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