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吉林长春,20XX年X月发生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告张X在正常行走时,被被告李X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刮碰,导致张X受伤。张X作为普通市民,在遭遇这样的意外后,面临着身体伤痛和经济损失的双重困境。这起案件属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X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合理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马云航律师接受张X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马云航律师自2024年起执业,隶属于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和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的成员。此前,他处理过众多民事争议类案件,胜诉率及调解率达95%以上。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X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对多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提出抗辩。马云航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围绕案件事实及赔偿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他先后多次查阅卷宗,仔细分析每一个细节,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质证和辩论。在质证过程中,他逻辑清晰地阐述原告各项赔偿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原告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马云航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庭审中围绕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标准适用、各项费用的合理性等核心问题展开专业辩论。他明确指出原告作为受害人的合法赔偿权利,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的主要赔偿主张,包括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营养费按50元/日保护等。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核定,确认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6.3万余元。由于被告所驾电动三轮摩托车因客观情况无法投保交强险,不适用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双方按5:5比例承担事故责任,精神抚慰金不按责任比例划分。法院判决被告李X赔付原告张X各项损失共计82225.4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张X对马云航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他表示律师很专业,帮我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马云航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诉求、扎实举证质证、专业法律辩论,成功帮助张X最大限度地挽回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维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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