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民交叉案件的边界界定与定性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阅卷、会见及调取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和时间节点。
在主观意图方面,李鉴春律师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该决定经申诉复查仍获维持。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涉案资金流转频繁,万X获利4000元且涉共同犯罪。李鉴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结合万X悔罪表现,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万X缓刑。
轻微刑事案件的政策把握与不起诉争取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熊X偷越国境目的是办理驾驶证,与其他偷渡行为危害不同。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如自首、无前科、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经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在不同类型刑事案件中,通过精准的罪名定性、有效的量刑协商和对政策的合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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