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职工在工作时受伤,无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用人单位却否认工伤,这起看似棘手的案件,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内蒙古包头的周赫律师,就职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有着丰富的经验。
周赫执业第5年时,遇到了这起案件。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入职意公司担任库管,5月23日上午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并发送受伤照片,还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之后,刘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意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在梳理证据链时,周赫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虽然刘X受伤时无其他同事目睹,但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周赫强调,不能因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
同时,周赫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X解释系病历记载错误并已修正,法院采纳了周赫的意见,认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另外,周赫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意公司曾质疑复议程序,周赫逐项出示了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无程序违法情形。对于意公司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周赫通过庭审质证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法院完全采纳了该观点。
周赫长期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周赫长期处理工伤认定纠纷的观察来看,用人单位和职工平时应注重证据的留存,如微信记录、照片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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