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被告一是一家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备注项目入资)、20万(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合计85万,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于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将前述85万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事后补签的《借款合同》,而缺失能证明款项性质从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关键证据,如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公司决议等。周科兵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案涉85万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以《借款合同》为依据,主张款项已转化为借款。周科兵律师则指出,《借款合同》无明确债权债务清算/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公司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和准确适用法律规则的方法论。他第一时间剥离“借贷”假象,锁定股权转让+投资基础关系;通过提交多种证据形成闭环抗辩;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基础关系抗辩”规则,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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