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XX公司,也就是“罗家纺”,被告是陈X。原告依法享有第246149号“LULI”、第245790号“罗”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被子、床罩等第24类商品。被告陈X在淘宝网开设店铺,未经许可在店铺首页、商品链接、宝贝详情等处大量使用“UOLI”“罗家纺”“LULI罗”等标识,销售标有上述标识的蚕丝被等商品,涉案侵权商品累计销售金额达596万余元。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于是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原告发现侵权情况时,非常着急。毕竟“罗”品牌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品牌形象,还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到侵权报告后,整夜都睡不着觉,担心品牌声誉受损,也担心维权困难。
邵如阳律师在原告决定维权时就介入了此案。他先是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全面固定被告在淘宝店铺首页、商品链接、宝贝详情、商品包装等处使用侵权标识的事实,以及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他还准确区分商标性使用与非商标性使用,成功论证被告在店铺页面、商品宣传中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非单纯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拓宽了侵权认定范围。
为了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规模,邵律师申请法院向淘宝平台调取被告店铺的交易数据,成功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累计销售金额达596万余元。在赔偿数额方面,邵律师充分举证被告侵权规模、原告商标知名度、维权合理费用等。在庭审中,邵律师主动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简化庭审争议焦点,避免因被告缺席审理可能导致的执行困难。针对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的情况,邵律师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邵如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他精通日语和英语,还与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在处理涉外商事、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等国际法律事务中很有优势。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9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原本担心赔偿数额可能很少,没想到最终能获得9万元赔偿,对邵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商标侵权案能成功维权,靠的就是邵律师把侵权证据完整固定、侵权行为精准定性,以及对诉讼程序的精准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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