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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冯女士找到律师时,提出了三个诉求,一是索要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二是要求未休产假的补偿,三是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起案件的难点颇多,首先,冯女士长期在多家关联主体间交替用工,社保也由不同被申请人交替缴纳,确定劳动关系主体十分困难。其次,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产假90天低于法定标准,这一规定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再者,冯女士仅休90天产假就返岗,她主张的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及生育津贴与原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也是一大难题。
曾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冯女士与各关联公司的用工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收集了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以确定劳动关系主体。在庭审中,曾律师指出公司《员工手册》中产假90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对于冯女士返岗的情况,曾律师认为返岗并不意味着放弃奖励假,公司应支付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同时,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平均工资,公司也应补足差额部分。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曾律师的观点。关于未足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但在产假待遇方面,第一被申请人需一次性支付冯女士生育奖励假工资21186.37元,以及产假工资差额8314.84元,合计近3万元。
结合广东地区的办案经验,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对于确定劳动关系主体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也不容忽视,要善于发现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此外,在主张权益时,要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进行合理的论证,提高胜诉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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