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纠纷时有发生。本案原告王就遭遇了被拖欠劳务工资的困境。20年3月至10月期间,王受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作结束后,却被欠劳务费17649元未支付。王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张玥律师所在的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王的委托。张玥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研究了王提供的工资表汇总表,这份证据详细记录了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长以及应得的工资数额。通过对这份证据的分析,张玥律师明确了王的诉求有坚实的事实依据。
紧接着,张玥律师对案件涉及的各方关系进行了深入调查。她发现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有17649元未支付。而且,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张玥律师意识到,理清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在立案阶段,张玥律师准备了充分的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176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各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土木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结清承诺书。张玥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质证。对于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这一观点,张玥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先行清偿责任。对于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这一说法,张玥律师通过王的工资表汇总表以及工程分包的实际情况,证明四川建司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的转折点在于张玥律师对各被告法律责任的精准分析和有力辩论。她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清晰地阐述了各被告在此次劳务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玥律师的观点。
判决结果显示,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应支付原告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同时,驳回原告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承担。
张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王追回了被拖欠的劳务工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纠纷的战场上,张玥律师始终以专业、优质、高效为服务准则,兼顾法理与情理,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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