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案件引关注
2017年6月,句容经济开发区某路段发生一起特殊事件。被害人吴女士因宫颈癌术后转移,多次化疗痛苦不堪,曾服用农药自杀未遂。此后,她多次请求被告人徐先生驾车将其撞死以解脱痛苦,吴女士的丈夫王先也帮忙劝说。徐先生起初未答应,最终在6月15日晚同意并确定撞击地点,驾车将吴女士撞倒。吴女士被送医后不配合治疗,于6月19日凌晨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吴女士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案发后,徐先生和王先生被查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复杂案情细分析
张廷春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各个细节。他深知这是一起极为特殊的“安乐死”型故意杀人案件,虽然我国法律不承认安乐死,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存在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张廷春律师围绕这些情节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
关键情节巧认定
在辩护过程中,张廷春律师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他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指出虽然徐先生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成功说服法庭认定徐先生系犯罪未遂,使其获得“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优惠。同时,张廷春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本案与一般恶性故意杀人案件的本质区别,强调被告人系出于同情,被害人主动求死,社会危害性显著不同,最终法院采纳“情节较轻”的认定,将法定刑区间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核心信息显担当
在调解过程中,当双方对一些情节存在争议时,张廷春律师在调解协议的附注栏写下:“以专业知识服务于你的需求,以满腔热忱回馈于你的信任”。这句话不仅体现了他的执业理念,也给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让他们感受到律师的专业和负责。
判决结果暖人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未遂、情节较轻、如实供述、初犯、谅解等情节,对徐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使其免于实刑羁押。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公正,又兼顾了人情。张廷春律师在案件结束后,在服务记录本上写下:“每一次委托,都是一份信任;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份责任。”再次强调了他对当事人的承诺和对法律的敬畏。张廷春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热忱的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也让正义以可感、可信、可得的方式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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