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章XX与被告倪XX、徐XX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二被告系个人合伙,共同经营染色车间,倪XX负责日常管理,徐XX配合开拓业务。2023年2月,原告与倪XX、徐XX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依约供货后,经对账确认尚有294,195元货款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于2014年执业以来,开启诉讼维权之路。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合伙协议合同》《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人徐XX是否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XX辩称对货款不知情,且倪XX曾承诺对外债务由自己承担。俞国锋律师凭借在民商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实务积淀,在庭审中精准应对。
俞国锋律师在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使其对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本案中,他指出根据《民法典》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徐XX与倪XX的内部承诺不能免除其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同时,他通过原告向徐XX发送对账单及徐XX的回复,证明徐XX对案涉债务知情。
此外,俞国锋律师依据《购销合同》约定,主张12,500元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被告倪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俞国锋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倪XX、徐XX支付货款294,195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12,500元,原告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不仅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凭借其专业能力获得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