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2年9月16日22时许,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门发生了一起令人揪心的事件。未成年人郑某骑电动自行车欲驶出小区时,与刘X因避让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在冲突过程中,郑某与刘X摔倒在地,郑某骑在刘X身上,最终导致郑某脸部受轻微伤,刘X双侧肋骨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这起事件让郑某及其家人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他们不知道该如何面对即将到来的法律责任。
就在郑某一家感到无助之时,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出现了。王艳翠律师执业已有8年,是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她深耕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她受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郑某提供法律援助。
2023年11月1日,王艳翠律师与郑某及其监护人签订了法律援助手续,并详细告知他们案件办理流程及权利义务。这一步骤让郑某一家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也感受到了律师的专业和负责。8日,王律师来到新华区检察院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进行阅卷。在阅卷过程中,她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试图从中找到对郑某有利的线索。
22日,王艳翠律师与受援人郑某及其监护人核实案件情况。通过深入了解,她发现郑某系未成年人,且本案事出有因、系偶发案件,案发后郑某已经赔偿受害人且达成了谅解协议。基于这些情况,王律师认为可以对郑某作罪轻辩护,并提出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
为了让检察院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自己的法律意见,2023年12月2日,王艳翠律师与承办人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她在沟通中条理清晰地阐述了郑某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条款,用专业的知识和诚恳的态度打动了承办人员。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法律意见。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王艳翠律师始终秉持着“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未成年人郑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让郑某能够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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