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沈阳的房屋交易市场中,不少购房者怀揣着安家的梦想,却在房屋中介的各种承诺下陷入困境。谷先生就是其中一位,他在2017年8月7日,作为乙方与甲方案外人孙铁峰、丙方沈阳焱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中介买卖合同》,打算购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屋,付款方式约定为交易贷款。合同签订后,谷先生支付给被告中介等费用27700元,还给付甲方买房定金10000元。然而,办理房屋贷款时却未获批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谷先生的购房梦就此破碎。
谷先生遭遇的情况并非个例。在房屋买卖中,许多房屋中介从业人员为了促成交易,常常做出虚假承诺,却在提供的合同范本中摘除自己的责任,承诺的内容也不写在合同里。一旦出现风险,中介就置身事外,购房者维权困难重重。谷先生也是如此,被告中介公司承诺的零首付贷款买房并没有做到,而且当初的广告宣传也被删除了,这让谷先生陷入了维权的困境。
就在谷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他找到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佟新宝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从业经验,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法律顾问、沈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他深耕于劳动争议与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佟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了谷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中介买卖合同》以及相关的付款凭证。通过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以及谷先生转账的实际情况,佟律师发现了关键线索。虽然合同中对谷先生应交付首付款金额未作约定,但从种种迹象可以证明被告提出了零首付贷款买房的业务。佟律师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中介代理机构,对其开设的“零首付”业务应有充分的了解及注意义务,现被告对谷先生“零首付”贷款应须提供相关必要材料未作明确约定,并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时,双方对贷款未成原因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不过,根据佟律师的分析和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当返还收取谷先生的中介等费用27700元。对于谷先生主张的定金损失,因定金收取方非本案被告,且谷先生仅能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被告予以否认,故法院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谷先生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也不予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虽然焱森公司上诉主张其作为居间方,提供房屋信息,促成交易即已完成居间服务内容。但根据其与谷先生签订的《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及其出具的收条的明确记载,结合其收取的费用远远高于正常中介费标准的事实,足以认定焱森公司的合同义务还包括办理银行贷款。焱森公司作为提供办理贷款服务的一方,主张贷款未获批准系谷先生原因,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焱森公司在其出具的收条中明确承诺,如因其原因贷款未办下来将返还费用。现因焱森公司未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应按其承诺向谷先生返还费用,一审法院判决焱森公司返还收取谷先生的中介等费用27700元是正确的。
佟新宝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合同条款和转账情况等细节入手,为谷先生找到了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中介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他始终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原则,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对待当事人,他坚持“坦诚沟通、务实收费、不负所托”。在这个案件中,他成功帮助谷先生追回了中介费,让谷先生在这场购房纠纷中减少了损失。
佟新宝律师始终相信,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胜诉不是终点,帮当事人真正解决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才是他执业的全部意义。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这一理念,在执业多年来,始终坚持“以案促专、以专立信”,在劳动争议与家事维权领域形成了鲜明的实战特色。这次成功帮助谷先生追回中介费的案件,再次证明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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