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缪先生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当项目经理,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刚上班没几天,公司就以他工作表现未达期望为由,要终止劳动关系。起初,缪先生觉得公司可能就是觉得他不合适,也没太当回事儿,觉得大不了再找份工作。
但当缪先生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矛盾彻底爆发。公司坚称他存在简历造假、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问题,不符合录用条件,拒绝支付赔偿金。缪先生自己跟公司沟通了好几次,都没有结果。仲裁结果出来后,公司还不服,把他告上了法院。这下缪先生慌了,他焦虑又绝望,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就在缪先生走投无路的时候,他辗转找到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朱律师执业多年,专注于劳动纠纷领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
朱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案情,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只说“工作表现未达期望”,却没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这个细节非常关键,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还得符合法定程序,而公司这种模糊的解除理由显然不符合要求。
朱律师制定了核心诉讼策略,就是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了固定证据,朱律师指导缪先生系统梳理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也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朱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她指出,关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和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公司也没证据证明他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而且从工资支付情况看,缪先生不存在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或由他制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要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听到判决结果,缪先生原本紧张的心情一下子释然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劳动者要留存好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等关键证据。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明确合法的理由和证据。
这个案子让我们看到,遇到劳动纠纷时,关键细节可能扭转整个局面。在这个案子里,朱秀芳律师精准抓住公司解除理由模糊这个被忽略的点,制定有效诉讼策略,为缪先生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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