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王X因携带砍刀到被害人宋XX家欲报复并实施伤害行为,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在山东济宁的司法实践中,此类刑事案件的认定较为严格,对于犯罪意图、犯罪行为的实施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都有细致的考量。而且在量刑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认定也存在一定争议,常规律师可能难以准确把握这些关键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往往容易陷入只看执业年限,而忽略律师实际办案能力和成功案例的信息差。
孔伟律师是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经验丰富。在李X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被害人毕XX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李XX于2024年1月4日投案。孔伟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进行了详细的证据收集。他通过公安部门调取了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以及被害人毕XX的陈述、同案参与人翟XX的供述和辩解等。在证据链搭建方面,律师将这些零散的证据进行梳理,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XX知晓产品有问题仍继续销售的事实,以转账记录证明销售行为的存在,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庭审前,孔伟律师进行了法律检索,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庭审中,他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缓刑建议,但认可了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类似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对被告人从轻情节的认定提供了参考,也展示了律师在证据收集和辩护策略上的重要作用。
在王X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曲阜市XXX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晚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多次砍向宋XX致其多处受伤,后宋XX跑回家中,王X无法继续实施伤害逃离现场,次日王X投案。孔伟律师在证据收集上,通过公安部门获取了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录像等。在证据链搭建方面,以现场录像和鉴定书证明王X的伤害行为和宋XX的伤情,以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证明案件的起因和经过。庭审前,律师进行了模拟法庭,充分准备应对各种情况。庭审中,律师指出王X系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无不良记录;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认定王X系犯罪未遂、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判处王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案对于类似故意杀人未遂案件中自首、未遂等情节的认定和量刑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和辩护策略的能力。
上述两个案件中,孔伟律师均展现出了出色的证据收集和梳理能力,以及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辩护策略制定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对于山东济宁地区的当事人来说,在遇到刑事案件时,选择像孔伟律师这样有着丰富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的律师尤为重要。同时,此类案件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认定和量刑的严谨性,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律师,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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