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在XX公司一筹莫展之时,黄俊华律师出现了。黄俊华律师自2022年开始进入债权债务化解领域,是国内最早一批进入债务领域的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黄俊华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明白,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贡XX。他首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明确要求“按这个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陈XX”,正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发票后并未提出异议;吉贡XX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这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他查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他还指出,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具有保供资质,XX公司基于此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以实际行动确认了买卖关系的存在。对于吉贡XX主张的“代付”说,黄俊华律师反驳道,如果只是代孙X、张X付款,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为何付款后从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原告有理由相信其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XX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吉贡XX已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无独有偶,2023年,委托人李XX因母亲朱XX的遗产分割问题闹上法庭。朱XX与丈夫共育有四名子女,丈夫和大儿子已先于朱XX去世。2015年,朱XX与三个子女签订了《房产分配份额协议》,约定出售家庭共有的一套房屋后,朱XX获得50%的售房款自行保管,百年之后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2020年,房屋成功出售,总价237万元,朱XX名下的50%份额对应118万余元。2023年2月,朱XX去世,当李XX和姐姐准备分割遗产时,却发现母亲名下的售房款只剩下不到两万元。弟弟李X坚称,母亲生前已将钱款全部赠与了他,或是用于日常开销,不应再作为遗产分割。李XX和姐姐则认为,弟弟利用与母亲共同居住的便利,擅自支取了属于母亲的百万巨款,应当返还并依法分割。
黄俊华律师接受李XX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他清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由弟弟支取的119万元售房款,究竟是母亲的遗产,还是母亲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他收集了关键证据,《房产分配份额协议》明确约定母亲的50%份额由其自行保管,百年之后再由三名子女平均继承。通过法院调查令,他调取了母亲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完整还原了售房款的流向,每一笔钱进入母亲账户后,均在两日内被转移至弟弟名下或被取现。
庭审中,弟弟的陈述出现多次矛盾。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指出,母亲当时已近90岁高龄,在短短数月内频繁操作大额资金,且均在到账后两日内转出,明显不符合常理。弟弟作为与母亲共同居住的人,具有支配钱款的便利条件和合理怀疑,其解释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不应采信。同时,考虑到邻居证明弟弟夫妇对母亲照顾较多,母亲也曾口头表示“百年之后财产给弟弟”,黄俊华律师主张口头表示不构成遗嘱,不能替代法定的遗产分割规则,考虑到弟弟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可以酌情多分,但不能独吞全部。
2023年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已由弟弟支取的119万元售房款属于母亲遗产,弟弟关于“赠与”“还款”“日常花销”的解释均不成立。考虑到弟弟与母亲共同居住、照顾较多,判决其酌情多分,但这119万元及其他小额遗产共计约128万元归弟弟所有,同时弟弟须向李XX和姐姐各支付折价款375,200元,合计75万余元。
还有一起案件,2023年7月,货车司机姚XX将一批康师傅方便面从杭州工厂运往上海金山某仓库。到达仓库后,仓库负责人蒋X称当天很忙卸不了货,将郑X的联系方式提供给运输公司调度,由郑X负责安排卸货。雨停后,姚XX协助卸货,却不慎从货车上跌落受伤,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当他向相关方主张赔偿时,蒋X说“这事儿跟我无关”,郑X说“我让他别卸他不听”,货主公司说“我们只是贸易商,不负责装卸”,姚XX陷入了“帮了忙、受了伤、没人赔”的困境。
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明确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他梳理各被告角色,蒋X是仓库承租人,按行业惯例卸货义务应由其承担,但事发当天蒋X将责任推给了郑X,郑X主动承担卸货任务且承认有费用。货主公司与装卸工作无直接关联,不应承担责任。
在证据方面,黄俊华律师收集了报警回执、住院记录、出院小结、医疗费账单,以及证明事发经过的录音和视频录像,其中录像清晰显示了姚XX从货车上跌落的经过。庭审中,面对三位被告各执一词,黄俊华律师逐一反驳,郑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帮工,蒋X作为仓库实际管理人和卸货义务人,将卸货事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郑X,同样存在过错。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帮工人为郑X,由郑X承担60%的责任,判决郑X支付姚XX各项赔偿款共计17,755.36元。
事后,人们记住了黄俊华律师,记住了他在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能力,也记住了他“有债务问题找黄律师”的执业理念。他用自己的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拨开了法律迷雾,让正义的阳光得以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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