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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纠纷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中,原告李X长期向被告小夫供应面粉等食材,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小夫欠付货款。李X持载明欠款人小夫、标注“老婆XXXXXX”的欠条,将小夫、XXXXXX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XXXXXX委托戎畅律师应诉,主张自己未在欠条签字、未参与经营,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时,法院依据欠条、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李X与小夫、XXXXXX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二人共同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XXXXXX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戎畅律师的协助下提起上诉。
戎畅律师为了证明XXXXX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律师提交工商登记信息,表明粉面店为小夫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经营主体上说明债务应由小夫承担。接着,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欠条中XXXXXX签字及捺印均非本人所为。同时,针对证据效力、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提出完整抗辩。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对证据原件进行了核查。经过详细审查,查明欠条中XXXXXX的签字与捺印确实非本人所为,这就意味着该欠条对XXXXXX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粉面店登记经营者仅为小夫,案涉债务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李X也未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以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小夫单独向李X支付货款31766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对XX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场案件中,戎畅律师凭借严格审查债权凭证效力、精准适用个体工商户债务规则与夫妻共债认定标准,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了不当债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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