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起,南通地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发生明显变化。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时,不再仅依据表面的相似性认定侵权,而是深入审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权利人的举证情况。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更为严格;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更注重整体视觉效果的比对和关键部位的差异。这一变化源于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精准化需求,旨在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利益。
这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发生了变化。江苏王丹律师所在的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接手过多起类似争议。
在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起诉开发商XX公司,称其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规则变化后,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更为严格。王丹律师作为XX公司的代理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她提出XX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虽构成“销售”行为,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
另一起案件中,睿公司起诉XX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82万元。规则变化后,法院更注重整体视觉效果的比对。王丹律师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领域专业能力突出,她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坐垫前端中部设计上存在显著差异,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同时,还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以来,南通地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裁判口径收紧,法院对侵权认定和举证要求更为严格。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是关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整体视觉效果和关键部位差异的比对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更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侵权构成的实质审查,通过精准比对和多维度抗辩来认定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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