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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一般来讲共同所有的财产与债务会进行平均分配,个人所有的财产与债务应该归个人所有,原则上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但实际上会根据离婚双方的经济水平,收入支出等方面,进行较为合理的分配。
如果是夫妻分居两地所管理的共同的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应该归管理或者使用一方所有。如果双方因此获得的财产差额悬殊,那么多获得的一方应该补偿少获得的一方等额的财产。
如果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的,如果按照当地习俗给与女方彩礼钱并且具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因支付彩礼钱而导致自己经济上困难,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女方退还彩礼钱。
如果夫妻的共同财产与他人进行合伙经营,那么离婚时入伙的财产应该由一方获得,但是获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与入伙财产的一半等额的财产。
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当年无收益的种植或者养殖业,在离婚时应该站在有利于生产管理的方面对其进行合理分配或者折价进行处理。
如果婚前夫妻曾经对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等维修行为,离婚时如果未更改产权,房屋所有方应该给予另一方等额的修缮费用作为补偿。
如果婚前依据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一方因为被索要财物而造成经济困难,离婚时可酌情给予返还。如果对索要还是赠与财物的性质难以鉴定的,可以按照赠与处理。
对不容易分割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该根据无过错方原则并站在子女的立场上给予另一方等于房屋一半的财产作为补偿,如果双方实际条件相同,那么离婚时应该优先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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