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是2021年10月30日。原告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于是向二被告主张票据追索权,要求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被告来说,这情况可挺糟糕的。一旦败诉,就要承担14万多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对公司的资金和运营都会造成不小的影响。而且打官司本身就耗费时间和精力,公司上下都很焦虑,不知道该怎么办。
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按照法律规定,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举证质证逻辑清晰。他仔细研究法律条文,从专业角度进行论证,为被告争取最大的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而且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对比被告最初面临的糟糕处境,现在的结果可以说是天壤之别。原本可能要承担14万多的债务,现在一分钱不用付,还让原告承担了诉讼费用。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阎乔律师准确抓住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行使追索权这个要点,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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