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贵州省,一起合伙合同纠纷的再审审查案件引发关注。再审申请人葛XX因与被申请人鄢XX、周X某的合伙合同纠纷,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周X某作为被申请人,委托了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的李光伟律师参与再审审查程序。
李光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203201410422082,服务地区主要在贵州遵义。他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第六届省律协民事专委委员、第七届省律协惩戒委员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还担任遵义仲裁委仲裁员、贵阳仲裁委仲裁员等。他曾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像林某某诉某房开合资合作开发纠纷案,诉讼请求标的近伍亿元,业经贵州省高院、最高法院审理。
在这个合伙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中,葛XX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垫付合伙亏损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自己垫付的392972.2元亏损及已履行的45226.2元租金债务,应由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这让周X某陷入了可能承担额外债务的困境。
李光伟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多次查阅卷宗,梳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针对葛XX的再审主张,他逐一进行分析和抗辩。他提出案涉鉴定意见显示被申请人退出时合伙无亏损且有节余,这是一个关键的证据。同时,他强调葛XX未经同意的投入亏损不应由周X某承担,因为周X某已实际退出经营,对后续合伙事务及支出并不知情。而且,葛XX提交的鉴证材料不全、单方证据无法证实亏损情况,其诉请无事实依据。
在整个过程中,李光伟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结合合伙合同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构建了严密的抗辩思路。他充分论证了葛XX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其未经同意投入、单方主张亏损的不合理性。
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葛XX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单方证据无法证实合伙盈亏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租金属于合伙成本支出,不宜单列要求合伙人分担,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法院裁定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
周X某对李光伟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评价他专业靠谱,为自己解决了大难题。李光伟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无依据的债务分担责任。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自己的执业理念,让当事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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