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民交叉案件的罪名定性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李鉴春律师展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界定罪名的能力。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李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通过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决定。此案例体现了李律师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专业能力。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李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进行了有效的量刑博弈。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持续跟踪,结合万X悔罪表现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该量刑建议。此案例彰显了李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通过主动出击、全程跟进和精准协商,实现轻缓化量刑的能力。
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路径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案中,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构建了有效的不起诉辩护体系。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律师明确其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区别于以非法就业、走私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如熊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涉案时间久远且期间未再犯。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和相关指导意见,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准把握行为性质、梳理从宽情节和衔接司法政策,推动案件优质处理的专业路径。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