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年,餐饮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约定经营该校铜梁校区食堂至20年7月5日。20年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委托重庆XX公司对外出租校区资产。20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含案涉食堂在内的校区商业设施出租给后者,租期20年8月1日至20年7月31日。20年6月1日,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餐饮向技公司缴纳3万元,包括50万履约保证金、2万装修预付款、5万档口保证金,并按营业额比例支付收益。然而,20年6月12日双方就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分两批退还全部3万元。但截至庭审,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
原告提出多项诉求
餐饮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称其谎称取得食堂经营权、承诺生源增长、禁止向学院核实。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共同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还主张输学校、公司、学院、刘X存在共同欺诈或监管失职,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据理力争
王秀峰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针对餐饮的欺诈主张,王秀峰律师指出,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餐饮也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对于合同撤销请求,王秀峰律师强调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对于其余被告责任问题,王秀峰律师指出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餐饮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经过庭审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最终判决驳回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自行负担。这一判决结果,为被告方避免了巨额的赔偿损失,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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