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袁某是上诉人,被上诉人是李X,原审被告是周X。
李X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为由,把袁X和周X告到了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他请求法院对袁X名下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某办事处辖区内的案涉房产进行分割,确认周X享有该房产50%的产权,还要求袁X、周X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涉房产价值60万元。
袁X和周X是夫妻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登记于袁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确认周X享有案涉房产50%的产权,案件受理费由袁X、周X共同负担。袁X觉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这可把他急坏了,毕竟这是他唯一的住房,还关系到子女和老人的居住问题。于是,他委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希望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X的起诉,让李X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袁X收到一审判决后,就赶紧找到了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当时袁X和家属特别焦虑,担心唯一的住房会被分割,以后一家人都没地方住了。
律师接手案件后,前后多次梳理案件脉络,卷宗也反复看了好多遍。他们还收集了大量线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为了明确上诉核心方向,律师们可是下了不少功夫。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律师团队围绕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了几点关键的代理意见。
首先,他们发现被上诉人李X与原审被告周X之间的债权基础涉嫌虚假诉讼。这两人原是同一公司员工,不存在调解书中所述的合伙合作关系及大额资金往来,李X也没有合法资金来源支持相关借款或投资行为。律师团队已经就该虚假诉讼向相关法院及信X、监督机关举报申请。
其次,案涉房产是袁X婚前借款全款购买的,购房所负债务由袁X一人偿还,而且还没清偿完毕,周X也认可这房子是袁X个人财产。一审仅以产权登记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明显是事实认定错误。
再次,案涉房产是袁X唯一住房,他的子女和老人一直住在里面,不符合析产分割的条件。而且周X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像银行存款、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这些足够清偿李X的债务。
最后,李X不具备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起诉条件。案涉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未恢复,案涉房产在执行程序中未被采取执行措施,不符合“执行程序中查控有财产”这一法律前提。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张云顺、杨艳、阿贵忠3名资深合伙人领衔,合伙人均拥有近20年执业经验,累计主办案件均超100+件。律所累计办结民商事案件1000+件,胜诉率92%、执行回款率88%,疑难复杂案件翻盘率达82%。
写采纳情况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X申请执行周X的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未恢复,案涉房产在执行程序中未被采取执行措施,仅在另案中被保全查封。结合本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采纳了云南匠诚律师团队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终审裁定。
案件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李X不满足“执行程序中查控有财产”的法律起诉条件,且无证据证明周X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X的起诉。
袁X最初担心唯一住房会被分割,现在成功避免了房产被不当分割,还为自己争取到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的权利。这个案子能成功翻盘,关键在于律师精准定位一审判决的核心错误,从多个维度展开代理工作,提交完整证据链,充分论证上诉理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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