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醉驾可以换血检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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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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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5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涉嫌醉驾的情况下是不可以换血检验的,且不说整个抽血检验的过程并不是由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完成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各种法律制度根本就不允许任何单位去帮助犯罪嫌疑人偷换证据。如果自己的所谓的关系网已经大到可以偷换掉送检的血样,经查证之后,一干人等全部都要被追责。

涉嫌醉驾可以换血检验吗

一、涉嫌醉驾可以换血检验吗?

不能,同时,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追究醉驾责任,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制作血样提取登记表时,要预先登记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在提取血液后,会要求被提取血液人签字确认。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情况:

其一,被提取血液人的签字笔迹与收集在卷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笔迹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

其二,被提取血液人不能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情况。针对第一种情况,务必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案侦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以确定醉酒驾驶人与被提取血液人是否同一。针对第二种情况,一般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提取血液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录像,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二、醉驾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事实上,发现醉驾到抽血检验的过程是一气呵成的,而且,工作人员带犯罪嫌疑人抽血化验的这些医院都是就近选择的,从实际操作上来说也根本就没有机会去换掉血样。而且,酒精测量仪测量出来的数值跟血液检测出来的数值不会有太大的偏差的,否则的话,肯定是要排查中间有无人违规操作的这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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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醉驾可以换血检验吗
醉驾是不可以换血检验的,可想而知,事情已经到了如此的地步还想要通过这些违规的操作去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在法律制度面前都可以因人而异的去灵活掌控,那依法治国将成为最大的讽刺和笑话。工作人员肆无忌惮的去帮助当事人这样操作的,要按照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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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验血多久出结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醉驾的处罚标准
1、《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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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醉驾吹和验血一样吗?
检验醉驾吹和验血还是有所不同的。吹测试器的时候如果喝下了有不含酒精的饮料或者水的有可能对口腔中的酒精浓度有非常明显的稀释作用,而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短时间内是不会被稀释的,因此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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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酒驾吹的和验血结果一样吗
酒驾吹气的测量结果跟验血结果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在酒驾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就是以酒精测量仪的测量结果为准的,如果驾驶员认为测量结果有误,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才会对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进行化验,如果涉嫌醉驾,必须要进行血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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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醉驾血检找关系能改吗
醉驾血检找关系也不能更改的。公安部有明确规定,如果不是因为鉴定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予采纳。所以不能提出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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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媳妇因为醉驾被交警抽血样了,怕被处罚,想知道醉驾换血样有可能吗,醉驾血样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嫌疑人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行为最为直接和重要的证据,完善该证据的提取、固定、制作等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血液酒精检测程序的必要性
一是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必然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醉酒驾驶行为由行政法进行调整,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上升为犯罪行为,但醉酒检测程序并没有随之更改,仍然停留在行政违法阶段。为使该类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完善血液酒精检测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正确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实践需要。如有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了一些抗辩:一是取血时以酒精消毒影响检测结果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二是提出强制取血过程中造成嫌疑人身体损伤,属暴力取证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因此规范血液检测程序,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才能顺利办理醉酒驾驶犯罪案件。
完善血液酒精检测程序
针对血液酒精检测程序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明确血液的提取、保管、送检程序。由两名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县级以上或指定的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液,统一使用不含酒精的消毒物品进行消毒,再由侦查人员将抽取的血液分四份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一份用于送检,三份用于备份(供当事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复检时用),注明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犯罪嫌疑人、两名侦查人员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同时填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将上述内容予以固定作为书证。对抽血的过程,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最后由侦查人员及时将血液送检,备份后及时冷藏。从抽血到检测血液的整个过程,应由固定的两名侦查人员负责到底。
二是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给复检后证据的采信提供帮助。在查获醉酒驾驶过程中,交警可以佩戴微型摄像头,以记录犯罪嫌疑人当时的醉酒情况,使其无可狡辩;及时搜集现场证人证言,排除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辩解。另外,对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之规定,可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单独直立试验。
三是统一鉴定机构和检测仪器。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应统一本级具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资质的机构或指定某些机构进行统一鉴定;统一配备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的检测仪器,定期进行修理维护;统一配备专业医务人员抽取血液;多次鉴定结论仍然存在矛盾的,可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原则,采用酒精检测含量最低的结论。
四是明确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期限及提出理由。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有权提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次数应以3次为限。但为保证重新鉴定的证明力及使案件尽快审结,须对当事人及各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期间及理由予以一定的限制,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没有提出重新鉴定,待到审查起诉或在审判阶段又提出,则必须要有合理理由。
以上就是对醉驾换血样的相关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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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醉驾需不需要抽血送检
涉嫌醉驾需抽血送检的,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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