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先生站在曾经挥洒过无数汗水的教学楼前,满心苦涩。2012年,他承包了被告余先生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可直到2017年1月22日双方结算后,被告仍拖欠1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此后,杨先生多次催款,被告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2021年,杨先生曾就包含本案10万元在内的多笔工程款向法院起诉,虽有判决,但“汽车学院工程款”仍未得到处理。这几年,杨先生为了这笔钱四处奔波,心力交瘁,感觉自己的希望一点点破灭。这样的案子,龚傲冬律师执业3年来已经办过百余件。
就在杨先生几乎绝望的时候,他找到了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是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深耕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等核心领域,至今已有3年执业经验。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逻辑,办结过各类疑难复杂案件。
接手案件后,龚傲冬律师仔细研究了前案的裁判结果。他注意到,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凭借百余起案件的经验,他精准把握该程序性指引,以此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进入实体审理。
同时,龚傲冬律师将目光聚焦在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元”的记录上。曾经在处理众多民商事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关键不在繁琐的证据收集,而在这份被告自认的书面记录。他将其作为核心证据,向法院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原告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
在法庭上,面对合同无效的争议,龚傲冬律师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双方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而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此外,他还为原告争取到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让原告获得了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的记账本明确载明欠款10万元,且该款项在前案中未作处理,原告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龚傲冬律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我会始终把当事人的权益放在首位,用专业和责任为他们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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