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西南宁的建筑市场中,一起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悄然上演。原告是一位建筑材料供应商,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与被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项目供应止水螺杆、穿墙螺杆等建筑材料。合同明确了货物规格、供货方式、结算周期等内容。吴震律师,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及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拥有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1201810048231,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南宁,其律所位于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办公楼9层916号。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严格依照被告的工程进度及要求,足额、按时供应了全部建筑材料,双方也按月进行对账结算,并有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然而,截至最后一批货物供应完毕,被告在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拖欠三十余万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吴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
吴震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其中建筑工程案件占比约40%),立即展开了全面细致的工作。他首先系统地整理了购销合同、供货清单、结算对账单、付款记录、发票及签收凭证等全套证据,准确核对供货金额、已付款金额、欠款金额及时间节点,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他深入研究合同条款,精准厘清合同义务层次,明确交付货物与支付货款是主合同义务的对价关系,而开票仅为附随义务,打破了被告以先票后款拖延付款的抗辩逻辑。
庭审中,被告提出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起算时间有误,主张先票后款应从开票之日起算利息,还辩称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不应承担。吴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指出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及开票义务,被告长期拖欠货款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他依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按LPR加计罚息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合理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三十余万元,并按照LPR加计3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建筑材料供应商维权提供了典型范例,明确了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中先票后款不能作为恶意拖欠货款的免责事由。
吴震律师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高效的服务。他全程主导立案、证据组织、庭审辩论等全部流程,在简易程序框架内快速推进案件,缩短了审理周期,帮助原告及时实现债权,避免了长期拖延造成的更大经济损失。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任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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