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余某、李某、曾某三人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联系杨某,从其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发票,曾某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赚取2%的差价。经查明,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笔,税额巨大。
最初,公诉机关掌握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结算单、银行回单、微信截图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初步的证据链,证明了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然而,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区分主从犯。李某的辩护人李坤律师认为李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李坤律师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查看了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分析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对证人证言进行了仔细研究,看是否能找到李某处于次要地位的证据;同时,对相关的合同、银行回单等书证进行了反复核对,以确定李某在资金流转、业务联系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上述证据,证明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坤律师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在证明目的上提出了不同意见。他指出,虽然三人共谋犯罪,但李某在整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然而,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最终,法院判决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证据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最后,在庭审中,根据证据情况合理阐述辩护观点,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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