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在日常骑行电动车时,不幸与租赁公司的营运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期间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同时电动车也遭受了损失,还产生了鉴定费。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扣除医保外用药、定损金额过低、不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等理由进行抗辩,这让原告陷入了理赔困境。
杨稳定律师执业4年,长期深耕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手案件后,她首先进行的就是租赁车辆主体责任穿透。她仔细厘清车辆租赁关系、实际使用人、投保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大量的调查和分析,锁定了保险赔付主体,避免了租赁公司与驾驶员相互推诿责任,为后续的理赔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证据收集方面,杨稳定律师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她整合了急救、住院、门诊、辅助器具、鉴定、车辆维修等全套票据与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每一张票据、每一份证明都经过了她的精心审核,确保每一笔损失都有事实与法律支撑。例如,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票据,她逐一核对用药明细,确认是否属于合理的治疗费用;对于车辆维修票据,她与维修厂进行沟通,了解维修的具体情况,确保维修费用的合理性。
在庭审策略上,杨稳定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进行了有力的回击。对于“医保外用药不赔”“鉴定费诉讼费不赔”等格式条款,她严格审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依法提出无效抗辩。她指出,这些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她还强调了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赔付。
在处理原告的损失赔偿时,杨稳定律师实现了人身+财产损失双维权。她同步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与电动车财产损失赔偿,按实际重置费用支持财产损失,突破了保险公司过低定损的限制,实现了全维度的损失填补。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稳定律师的意见,认定驾驶员与租赁公司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足额赔付,支持了原告车辆实际损失与全部人身损害合理费用,驳回了保险公司不合理的免责主张。
杨稳定律师始终坚守“用责任与担当践行律师使命”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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