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牵扯出众多利益纠葛。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被申请人中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县城乡供换供水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工程,后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合同,然而在工程款和保证金等事宜上产生了纠纷。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96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仲裁费及诉讼保全费用,但被申请人并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认为退场结算金额为暂估,后续处理遗留问题产生费用应扣除,还认为工程未验收,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
张志强律师接手此案后,进行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他首先对双方提交的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记录等大量证据进行梳理,从中筛选出与案件关键问题相关的证据。在仲裁程序中,他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精心准备仲裁材料,明确审理范围仅限于合同项下纠纷及仲裁请求范围。开庭前,他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了解施工过程中的细节,为庭审做充分准备。庭审时,面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他沉着应对,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各项异议,逐一进行反驳,强调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申请人已完成的工作和应得的权益。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8182元为基数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2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若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383元,由申请人负担21元,被申请人负担352元。
张志强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处理步骤。首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从大量材料中找出关键证据,为后续的诉讼或仲裁提供有力支持。其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或仲裁策略,明确主张和应对方案。最后,在庭审或仲裁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据理力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在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为委托人解决了诸多难题,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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