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2月17日凌晨5点16分,对于吕X来说是个噩梦般的时刻。他驾驶着大型普通客车行驶在广昆高速公路上,谁能想到,前方黄X驾驶的小型轿车竟在非紧急情况下停在了应急车道上。随着一声巨响,两车猛烈碰撞,吕X的车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认定黄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吕X无责。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吕X驾驶的客车因修理停运了14日,这期间的停运损失高达60000元,还有司乘人员修理车辆的食宿交通费等。当吕X和黄X找到黄X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称该部分停运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赔偿。这可让吕X和黄X犯了难,这么大一笔损失,难道就只能自己承担吗?
就在他们陷入困境之时,这个案子交到了昆明满林强律师手中。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他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他深耕于工伤(工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满律师介入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2019年6月4日,案件由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立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61778元,其中车辆停运损失60000元,司乘人员修理车辆食宿交通费1178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而被告平安XX公司则辩称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不应由其赔偿,且该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公司免责条款已尽到告知义务,停运损失只能向驾驶人主张。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平安XX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大型普通客车的停运损失进行价格评估。2019年9月24日,评估机构作出价格评估意见书,认为涉案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1220元。
满律师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运输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该由谁来赔偿。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四项财产损失是并列关系,前两项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由保险公司赔偿已无争议,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后两项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时,他还发现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被告黄X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书面保险合同,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仅出具了保险单,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
201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41220元,交通费315元,住宿费173元,共计41708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满林强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吕X和黄X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满律师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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