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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正在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X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通过淘宝店铺销售假冒“FLYCOXX”注册商标的剃须刀,销售金额达37.6万余元,且许XX为累犯,应从重处罚。
王莉萍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浙江理工大学,在刑事诉讼等案件处理上有丰富经验。此次她作为许XX的辩护人出庭。接案后,王莉萍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销售记录等大量证据。她发现许XX有坦白情节,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庭审中,王莉萍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许XX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但法院认为被告人许XX虽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不过其有坦白情节,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了王莉萍的辩护意见。最终,许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暂扣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
在日常工作中,王莉萍总是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在另一起婚姻继承案件中,她仔细梳理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家庭关系证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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