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介入了此案。李坤律师是一位具有六年执业经验的合伙人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等领域。案件中,李坤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他深入研究证据,发现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存在诸多疑点,证据也不充分。经过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唐先生不起诉。
这件事刚有了圆满的结果,另一起案件又凸显出法律的复杂与微妙。娄先生是四川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2025年3月,公司与天全某公司签订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合同。5月,娄先生应天全某公司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时,为使监测仪器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显示正常,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擅自将采样管道绕开氮氧化物转化器,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某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直到7月16日,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
李坤律师接手此案后,充分发挥其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他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发现娄先生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李坤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娄先生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娄先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先生不起诉。
李坤律师翻到办案笔记下一页,上面记录着余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先生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杨某,从杨某经营的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曾先生联系购买方。余先生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点子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案发后,李先生、余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先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三人都退缴了违法所得。
李坤律师作为李先生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指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先生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先生此次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看出,刑事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一个小小的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遇到刑事指控,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在面对法律困境时,专业律师能够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如果你在刑事辩护或合同事务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支持,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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