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和民间借贷中,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而一些债务人会想尽办法逃避债务,其中通过股权转让来转移资产就是常见手段之一。在法律层面,股东出资责任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出资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股东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即可。然而,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况时,股东的出资责任可能会加速到期。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明确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即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债权人并不清楚这一规定,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对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存在诸多误区。很多人认为,股东转让股权后就与公司债务无关了,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原股东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等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依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精准复盘:律师巧破执行困局
何菲娅律师,作为律所合伙人,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和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她在侵权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多个领域都有出色表现,是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手。在本案中,何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展现。
当原告王某找到何律师时,案件已陷入僵局。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达成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何律师没有被眼前的困境吓倒,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了关键线索。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是高某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何律师用专业和坚持为当事人成功维权,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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