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XX)新刑初XXXX号,审理法院是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中,公诉机关是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有常XXL、温甲X、韩XX、李XX、朱XX。他们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XX年XX月间,被告人常XXL明知是网络犯罪所得,加入“跑分”车队,陪同他人取现770000元,这可是多家公司被网络诈骗的资金,常XXL非法获利3500元。20XX年X月至X月间,被告人温甲X、韩XX、李XX、常XXX、朱XX明知是犯罪所得,参与“跑分”、接收并转移诈骗资金。其中温甲X涉案272000元,韩XX、李XX涉案100000元,常XXL涉案106000元,朱XX参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温甲X还曾在20XX年X月因诈骗罪被判刑,20XX年X月X日被假释,这次又因本案被逮捕,处境十分糟糕,面临着严重的刑罚。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温甲X的家属在他被逮捕后,心急如焚,四处寻找律师,最终找到了潘鹏飞律师。当时家属焦虑得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担心温甲X会被判很重的刑罚。
潘律师接手案件后,前后会见温甲X8次,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卷宗共12本,约1500页,潘律师都仔细进行了阅卷。他还提交了《辩护词》《量刑意见书》等3份文书。
突出关键策略点
潘律师在阅卷和会见过程中发现,虽然温甲X涉案金额较大且是累犯,但他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于是,在辩护意见中重点强调温甲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这一情节,指出其并非犯罪的主要策划者和实施者,只是在他人的安排下参与了部分行为。这一辩护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从犯在量刑上通常会比主犯轻。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潘鹏飞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6件,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类案件也办理过不少。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潘律师关于温甲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被告人温甲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温甲X原本因为涉案金额较大且是累犯,担心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实际判决结果相对来说对他比较有利。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潘律师准确抓住了温甲X系从犯这一关键情节,并在辩护中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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