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合作与民间借贷中,纠纷时有发生。本文讲述两起典型案件,一位是王X出资22万元占新设广州某包材公司10%股份,支付投资款后却未被登记为股东,公司还被擅自承包;另一位是罗X等四原告认为王X生前转账给鹿X的款项是借款,鹿X则坚称是投资款。这两起案件最终都由张腾林律师成功代理。
发起人责任纠纷案:投资款返还之路
王X与郭X、唐X达成口头协议,出资22万元占股10%。然而,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承包给案外人。王X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款及利息。
一审阶段,张腾林律师发挥自身法学研究生的专业优势,围绕核心诉讼请求,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她凭借多年在法院、大型国有企业的工作经验,深知证据的重要性,提交了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而郭X、唐X的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采信了张腾林律师的意见,支持了王X的核心诉请。
郭X、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任审理。二审中,面对上诉人提出的“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上诉理由,张腾林律师凭借承办上万件案件积累的深厚实务积淀,逐一进行专业抗辩。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二上诉人应共同返还款项。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纠纷案:投资款与借款之争
四原告系王X的法定继承人,认为王X生前分多笔向鹿X银行转账的款项是借款,多次要求返还未果后诉至法院。鹿X辩称该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且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庭审中,张腾林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精准抗辩策略。她首先凭借对诉讼程序的精准把控能力,提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的抗辩意见,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此前已就案涉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鹿X,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该款项为投资款并驳回原诉请,本次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情形。
同时,张腾林律师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王X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X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且王X生前与该公司存在密切的经营往来,向鹿X转账符合公司经营常理。针对原告提交的所谓“用途说明”,张腾林律师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无被告签名,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两起案件中,张腾林律师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她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无论是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还是庭审抗辩,都处理得游刃有余。她秉持“秉法而立,持正而行”的执业理念,以专业护权益,以敬畏守初心,为委托人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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