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HX遭遇了一场执行困境。第三人WX欠下HX借款一直未还,HX虽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查封了登记在WX、WXX、WXX、T某四人名下的共有房屋,但被告WXX、WXX、T某以离婚协议约定WX放弃房屋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使得HX的债权实现面临巨大阻碍,若不能恢复执行,其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此时,HX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执业至今的张双意律师代理此案。
张双意律师有着湖南大学本科学历,在执业近10年里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面对此案时迅速展开行动。她首先梳理债权与查封时间线,这得益于她多年来在各类案件中对证据收集和事实梳理的经验。她固定了借款发生在房屋购买之前、债权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查封的完整事实,确立了债权人合法优先受偿地位。这一行为为后续的论证奠定了坚实基础,使案件朝着有利于HX的方向发展。
接着,张双意律师对房屋权属进行定性。她凭借对本地司法裁判尺度的熟悉,查明房屋系征收补偿购买,网签在四人名下且未约定份额,依法认定为四人共同共有,WX享有25%份额。这种精准的判断体现了她对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通,为进一步论证做好了铺垫。
在论证离婚协议的效力时,张双意律师指出WX在负有债务情况下,离婚时无偿放弃房屋份额,未征得债权人HX同意,严重损害债权实现,该处分行为无效。她结合自己作为检察机关听证员的经验,精准匹配司法办案逻辑,明确指出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排除法院执行。同时,她还精准适用执行司法解释,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说明共有财产可查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份额转让无效,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应有份额。
最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关键胜诉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中第三人WX所有的份额部分,驳回被告方排除执行的主张,案件受理费由WXX、WX共同负担。本案成功推翻执行异议裁定,恢复对债务人份额的执行,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扫清关键障碍。张双意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实战能力、证据能力和沟通能力,在执行异议领域展现出精湛的专业水平,多年来凭借稳定可靠的辩护效果、高度负责的执业操守,获得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是株洲地区专业扎实、务实靠谱、值得托付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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