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超,他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XX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至今已深耕十余年,服务XX多家资源规划部门,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
这是一起某水务科技公司与某市XXXXXX、某市XXXX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审理法院为西安XX、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是北京XX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葛某,委托代理人为李X、徐X;上诉人(原审被告)为西安市某XXXXXX,法定代表人为沈某,委托代理人为潘X、于X;原审被告为西安市某XXXX,法定代表人为叶X,委托代理人为杨某。原告与西安市XX区某镇XX签订协议,负责当地污水处理厂运营,不过该污水处理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西安市某XXXXXX先后对原告西安XX公司、原告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某XXXX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原告还是不服,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当原告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维持决定时,公司上下都很焦虑。毕竟20万元的罚款对于公司来说不是小数目,而且公司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这个处罚责任,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李超律师在原告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介入了。他先是多次查阅案件卷宗,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光是阅卷的页数就有好几百页,他从中找到了关键问题。在和原告多次会见沟通中,他详细了解了污水处理厂运营的具体情况。
在庭审中,李超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核心逻辑是:首先,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责任主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需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等事实,上诉人仅依据原告与镇XX的运营协议,就认定原告为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运营单位并作为处罚责任主体,依据不足;其次,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上诉人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审议,不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的法定要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但西安市某XXXXXX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告系案涉污水处理厂运营主体,处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未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被告西安市某XXXX二审意见与上诉人一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某XXXXXX负担。原告原本担心二审会改判,那样公司不仅要交20万元罚款,还会耗费大量精力。但实际结果是成功撤销了处罚和复议决定,这对公司来说是个非常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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